民二庭调一案解四案案案事了;案内人案外人十方共赢

【2022-09-0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四合议庭成功调解了一件近亿元侵犯股东权益纠纷上诉案,一揽子解决了四个案件共计十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上诉人锦州华鑫铜业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为与被上诉人金峰员工持股理事会、赤峰金峰铜业有限公司、辽宁冶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信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赤峰金莹矿业有限公司、喀喇沁旗社会福利办公室侵犯股东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系因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程序不规范引发的纠纷,民事关系与行政行为相互交错,既涉及地方政府对国企改制过程中以划拨土地安置国有企业职工的效力问题,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问题、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也涉及出资及股权转让效力等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如简单判决结案,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还可能造成系列诉讼,既增加诉讼成本,又占用司法资源。依据该案案情以及矛盾冲突的特点,为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合议庭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决心下大力气调解解决该案纠纷。

  经过反复沟通协调,七方案内人终于签署了解决所有纠纷的调解协议,将该案与另外三个关联案件一揽子调解解决。该调解协议涉及了三笔债务转移,一笔债权转让;既有金钱给付内容,又有股权转让内容;既有当事人自动履行,又有该院协助履行。协议条款涉及十方主体,履行步骤环环相扣,一环受阻则满盘皆输。为了促成调解协议尽快执行,承办人亲赴沈阳监督债务人履行,督促三方案外人出具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各项手续。

  该案调解结果既考虑到了对合法诚信市场的维护,又兼顾了社会转型时期地方政府实施改制行为的特殊历史背景;既保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又使得改制企业不致因债务数额过大而陷入困境,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